陈有斌与刘万君、王增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116号

原告陈有斌,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刘万君,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委托代理人孙明海,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王增亮,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委托代理人孙明海,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本院审理原告陈有斌诉被告刘万君、王增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有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0元(原告已预交209元),由原告陈有斌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

助理审判员  李雪

陪 审 员  苏蕾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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