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116号
原告陈有斌,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刘万君,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委托代理人孙明海,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王增亮,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委托代理人孙明海,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本院审理原告陈有斌诉被告刘万君、王增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有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0元(原告已预交209元),由原告陈有斌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
助理审判员 李雪
陪 审 员 苏蕾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