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61号
原告:王根宇,现住延吉市。
被告:崔南哲,现住延吉市。
原告王根宇诉被告崔南哲生命、健康、身体纠纷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根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王根宇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