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萍与杨子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4188-2号

原告李金萍,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杨子怀,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原告李金萍诉被告杨子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延民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杨子怀驾驶的无牌照“龙凤”牌轻便摩托车一台,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杨子怀驾驶的无牌照“龙凤”牌轻便摩托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李金萍提供的担保金1000元(已向本院交纳)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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