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278号
原告金龙哲,现住延吉市天池路新丰二队。
被告朱建新,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王贵来,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34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哲诉被告朱建新、王贵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龙哲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助理审判员 李雪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