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47号
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陈欣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树宾,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光浩,男,身份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光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原告以预交),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