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86-2号
原告徐春艳,现住延吉市天池路。
委托代理人王瑞先(原告配偶),现住延吉市天池路。
被告牟宗宁,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周雪梅,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8号鸿城国际A座14层。
代表人庄显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春艳诉被告牟宗宁、周雪梅、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延民保字第9-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牟宗宁提供担保金20000元,本案判决(已生效)作出后,被告牟宗宁及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均已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现因被告牟宗宁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担保金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牟宗宁提供的担保金20000元(已存入本院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徐春艳提供的担保金20000元(已存入本院账户内)的冻结。
审判长 黄红梅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李 雪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