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立霞与金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保字第11号

申请人秦立霞,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金贤,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秦立霞与被申请人金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秦立霞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金贤驾驶的吉HM002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立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金贤驾驶的吉HM002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台。扣押期限为1年。

二、冻结申请人秦立霞提供的担保物秦承新(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7004242826)与王洪新(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23197004232812)共同共有的位于延吉市朝阳街芳园小区E号楼5单元301,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513994号,房屋编号:0-6-123-5单元301,建筑面积为79.14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艳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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