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风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81号

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永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

被告朴英子,女,身份不详,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风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以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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