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锡梅与邹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793-3号

原告冯锡梅,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赵恩昌,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邹新平,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原告冯锡梅与被告邹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479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邹新平名下的吉HB5920号“长安”牌小型汽车的车籍手续。2015年1月4日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邹新平名下的吉HB5920号“长安”牌小型汽车的车籍手续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邹新平名下的吉HB5920号“长安”牌小型汽车的车籍手续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冯锡梅提供的担保物延边平安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冯锡梅为实际所有人)名下的吉HT0874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手续的冻结。

助理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璐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4)延民保字第4793-4号

延边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原告冯锡梅与被告邹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保字第479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

解除对被告邹新平名下的吉HB5920号“长安”牌小型汽车的车籍手续的冻结。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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