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与温美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9-2号

原告:李超,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宋男,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美洁,现住延吉市。

原告李超诉被告温美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延民保字第119-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温美洁提供的担保金6000元,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温美洁提供的担保金6000元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温美洁提供的担保金6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李超提供的担保物李杨名下的车籍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助理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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