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军诉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丛军,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葛洪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飞跃,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文,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军诉被告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军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5元,减半收取1907.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957.5元,由原告丛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臧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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