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768号
原告:石美英,女,朝鲜族,现住龙井市。
被告:姜荣宝,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朝阳小区12号。
代表人:吕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长青,男,满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石美英诉被告姜荣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美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石美英负担。
助理审判员 李 雪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