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33号
原告王XX,女,28岁。
被告桑XX,男,45岁,现在吉林省吉林市XX监狱服刑。
原告王XX诉被告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9月11日由审判员孙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诉称:其与桑XX于2012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桑XX不善待王XX,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现桑XX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能履行夫妻、家庭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王XX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XX与桑XX离婚。
桑XX辩称:不同意离婚。王XX有劳动能力。双方夫妻感情很好,桑XX没有家庭暴力,现虽然在监狱,但是2016年农历新年就刑满释放。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有债务,在XX镇农村商业银行有贷款2万元,桑XX要求自己偿还。
经审理查明:王XX与桑XX系自由恋爱相识,认识三个月后,于2012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桑XX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现在吉林市XX监狱服刑。双方于2013年5月2日分居至今。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有债务,在XX镇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万元。王XX曾向蛟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现王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桑XX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
本院认为:一、王XX与桑X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王XX与桑XX认识三个月后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2014年5月20日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后,双方分居已经满1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7条、第11条,本院准予王XX与桑XX离婚。
二、夫妻共同债务,在XX镇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万元,桑XX明确表示由其自己偿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7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桑XX离婚。
二、夫妻共同债务,在XX镇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万元由桑XX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王XX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