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隗公兵与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1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二初字第598号

原告:隗公兵,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李雪,女,1985年9月27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白山村办公楼二层2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颖,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隗公兵与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隗公兵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隗公兵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隗公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00元,减半收取285.50元,由原告隗公兵负担。

审 判 长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

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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