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23号
原告:张XX,女,53岁。
被告:郝XX,男,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张XX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慧
(2015)蛟民一初字第823号
原告:张XX,女,53岁。
被告:郝XX,男,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张XX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