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23号

原告:张XX,女,53岁。

被告:郝XX,男,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张XX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张XX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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