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58号
原告:曹阳,女,34岁。
委托代理人:尹丰福,男,36岁。 系原告曹阳丈夫。
被告:常红,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阳与被告常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曹阳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曹阳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