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阳与常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58号

原告:曹阳,女,34岁。

委托代理人:尹丰福,男,36岁。 系原告曹阳丈夫。

被告:常红,女,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阳与被告常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曹阳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曹阳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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