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843号
原告:张增和,男,汉族,48岁。
被告:纪相国,男,汉族,39岁。
被告:云宏鹏,男,汉族,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和与被告纪相国、云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和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增和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增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张增和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