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增和与纪相国、云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843号

原告:张增和,男,汉族,48岁。

被告:纪相国,男,汉族,39岁。

被告:云宏鹏,男,汉族,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和与被告纪相国、云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和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增和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增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张增和负担。

审判员  武光亮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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