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X与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87号

原告:许XX,女,37岁。

原告:毕XX,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中,许XX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许XX负担。

审 判 长  孙 钰

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

人民陪审员  苗桂秋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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