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87号
原告:许XX,女,37岁。
原告:毕XX,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中,许XX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许XX负担。
审 判 长 孙 钰
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
人民陪审员 苗桂秋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