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067号
原告:田茂功,男,53岁。
原告:田茂东,男,50岁。
原告:田玉梅,女,46岁。
原告:田玉春,女,46岁。
原告:田茂利,男,43岁。
原告田茂东、田玉梅、田玉春、田茂利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茂功。
被告:王德君,男,54岁。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女,32岁。系王德君女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功、田茂东、田玉梅、田玉春、田茂利与被告王德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五名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茂功、田茂东、田玉梅、田玉春、田茂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茂功、田茂东、田玉梅、田玉春、田茂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田茂功、田茂东、田玉梅、田玉春、田茂利共同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