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X、王二X与王三X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37号

原告:王一X,女,37岁。

委托代理人:周大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二X,男,41岁。

被告:王三X,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X、王二X与被告王三X继承纠纷一案中,王一X、王二X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一X、王二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两名原告王一X、王二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王一X负担900元。

审 判 长  孙 钰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刘 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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