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37号
原告:王一X,女,37岁。
委托代理人:周大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二X,男,41岁。
被告:王三X,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X、王二X与被告王三X继承纠纷一案中,王一X、王二X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一X、王二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两名原告王一X、王二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王一X负担900元。
审 判 长 孙 钰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刘 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