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虹、夏磊磊与于洪军、王小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2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11号

原告:白虹,女,59岁。

原告:夏磊磊,男,34岁。系原告白虹儿子。

被告:于洪军,男,48岁。

第三人王小辉,女,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虹、夏磊磊与被告于洪军、第三人王小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白虹、夏磊磊与于洪军、王小辉已经和解,互不追究责任,现白虹、夏磊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虹、夏磊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两名原告白虹、夏磊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两名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钰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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