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631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庭长意见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谢凤君,女,196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219-4-5号。
被告:郭庆,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连太胡同12-4-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凤君诉被告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凤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凤君以被告下落不明,债权暂时实现无望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凤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即400.00元,由原告谢凤君负担。
审 判 长 安 巍
审 判 员 徐修铭
代理审判员 黄 巍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