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印与高禹、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19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304号

            

  (2015)龙民一初字第304-2号

原告:李树印,男,1957年5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杜刚,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禹,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莽卡乡。

委托代理人:陈广敏,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宪茹,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印诉被告高禹、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印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印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树印撤回对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果 丹

代理审判员  张宗洁

人民陪审员  姜 龙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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