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立军,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徐长昆,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辉,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行,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振,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上诉人曹立军与被上诉人王立辉、王立行、丰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前由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525号一审民事判决,上诉人曹立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立军的委托人徐长昆与被上诉人王立辉、王立行、丰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曹立军。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文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