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8号曹立军与王立辉等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17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立军,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徐长昆,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辉,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行,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振,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上诉人曹立军与被上诉人王立辉、王立行、丰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前由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525号一审民事判决,上诉人曹立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立军的委托人徐长昆与被上诉人王立辉、王立行、丰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曹立军。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文旭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