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
上诉人乔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乔某某于 2015年 9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乔某某撤回起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乔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乔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