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7号魏丹丹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16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 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某,男, 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上诉人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 2015年 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起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魏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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