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5号李某甲裁定书

2016-07-18 22:16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200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在长春少年管教所服刑。

委托代理人毕文明,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某某,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乾安县中医院CT科科员,现住乾安县。

上诉人李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5 年 9月 10 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甲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李某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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