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鹤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与李红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16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39号

原告:通榆县鹤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李红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明晶

2015年6月26日

书++记++员++++++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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