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号莫俊杰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14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 004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俊杰 ,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身份证号码×××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成龙,男,1989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光,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海淀支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人保大厦705。组织机构代码从缺。

法定代表人:卢燕,总经理。

上诉人莫俊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莫俊杰于 2015年 7月 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莫俊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319.5元,由上诉人莫俊杰负担,剩余319.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莫俊杰。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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