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杨木林镇杨木林村村民委员会与胡玉库、刘俊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2:1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38号

原告东丰县杨木林镇杨木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树礼,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系东丰县东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玉库。

被告刘俊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杨木林镇杨木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胡玉库、刘俊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解除了该合同,故原告东丰县杨木林镇杨木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杨木林镇杨木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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