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保武与被告孙元东、邢立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22:10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乾民初字第1042号

原告:吕保武,男, 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元东,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立元,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记,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保武与被告孙元东、邢立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丛宪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保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威与被告孙元东、被告邢立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保武诉称:原告与二被告同村,2015年4月8日18点多原告和原告媳妇赵礼娜在其舅舅家吃完饭,回家途中在被告家门前原告和原告媳妇赵礼娜被二被告打伤。向让字镇派出所报案后原告和原告媳妇赵礼娜去乾安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人身损害门诊检查处置费295元。

孙元东辩称:我不同意给付原告要求的费用,当时我在屋里看到了原告打我媳妇,我从屋里出来之后追原告,原告回过头来先打我,我才打的原告。

邢立元辩称:听候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4月8日18点多,原告与原告妻子赵礼娜路过二被告家门前,被告邢立元将原告吕保武殴打,被告邢立元提交的U盘中的录像可以证明被告邢立元将原告殴打的事实。依原告申请,本院调取公安卷宗,卷宗内被告孙元东的笔录中其自认用拳头打吕保武的肩膀,擦过肩膀拳头打到吕保武脸上,原告入乾安县医院进行检查,现原告就检查费用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冷静理智的解决,被告邢立元提交的U盘及公安卷宗笔录可以证明二被告将原告殴打的事实,二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不法侵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处理纠纷方式欠妥,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元东、邢立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8.8元 [286元×80%]。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宪仁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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