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士宏与潘永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1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号

原告赵士宏。

被告潘永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宏与被告潘永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宏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士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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