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50号
原告迟立君。
委托代理人钟立芬。
被告赵继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立君与被告赵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立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迟立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2,675.00元。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书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