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重初字第8-2号
反诉人战伟(曾用名:昝汝志、昝玉志;本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秀英,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姚中义(本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洪琳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中义与被告战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战伟提起反诉,现反诉人战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人战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书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