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桂范,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谷一鹤,长春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芝,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朱侠,吉林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希富,农民,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东胜村。
上诉人赵伟、马桂范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伟、马桂范及委托代理人谷一鹤,被上诉人陈丽平及委托代理人朱侠,原审被告赵希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赵伟、马桂范各500元。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冷晓峰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