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814号
原告赵春玲。
被告张庆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玲与被告张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玲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4)东民初字第1814号
原告赵春玲。
被告张庆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玲与被告张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玲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