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玲与张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0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814号

原告赵春玲。

被告张庆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玲与被告张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玲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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