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芬诉刘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0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56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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