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王素梅
被告战丽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梅与被告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梅撤诉。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王素梅
被告战丽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梅与被告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梅撤诉。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