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3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顺权,系东丰县小四平镇法律服务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150.00元。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由世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