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明轩与郑欣欣、郑文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0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45号

原告崔明轩。

委托代理人满宏光,男,1962年5月9日生,满族,个体,住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七委三组。身份证号:220421196205090057。

被告郑欣欣。

被告郑文军。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华,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轩与被告郑欣欣、郑文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轩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明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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