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乾民初字第1194号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国志,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刚,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丛宪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国志、被告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9月7日,李刚在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农机车一辆,购机完毕后,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刚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李刚办完补贴后,李刚应将补贴款交给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刚给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另出具了欠据一枚。后李刚未办理农机补贴,此款经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刚给付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7800元。
李刚辩称:购车款共计26800元,我交了24000元、其中5000元是押金,我还交了200元的牌照钱。现还欠2600元。现在就差车补的事了,买车的时候说有补,后期办的时候说没有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李刚在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农机车一辆,购车款为26800元,李刚于2013年9月7日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7800元的欠据一枚。庭审中,李刚承认尚欠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600元,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表示认可,要求李刚给付2600元。
本院认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刚给付购车款2600元,庭审中,李刚承认尚欠2600元未给付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人民币26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人民币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宪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健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