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铁帅与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07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乾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屈铁帅,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被告:王晓东,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铁帅与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150元。

审判员  丛宪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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