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494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雪,女,汉族,现住通榆县。
被告陈金鹏,男,汉族,现住通榆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诉被告陈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永+贵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崔++++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