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与韩国文、罗太梅、韩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06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法行初字第549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丹,女,汉族。

被告:韩国文,男,汉族,无业。

被告:罗太梅,女,汉族,无业。

被告:韩靖,男,汉族。

原告李丹诉被告韩国文、罗太梅、韩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被告身份信息提供不全面,无身份证号,据此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刘++明晶

审++判++员 +牟++永++贵

审++判++员 +李++志++成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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