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06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91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明晶

审++判++员++牟永贵

审++判++员++李志成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崔++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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