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05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21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通榆县。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现住通榆县。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永+贵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崔++++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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