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受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汤本仁,男,汉族,1952年9月21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上诉人汤本仁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受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汤本仁诉称:起诉人是吉林省扶余市大林子镇街基村1社的村民,家庭共五口人,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三个儿子都已长大,按照国家规定应分得土地,但被告未给予重新分地,致使起诉人的三个成年儿子未分得土地。现要求扶余市大林子镇街基村民委员会分给起诉人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漏分的责任田。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汤本仁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汤本仁的起诉确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故其上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哈 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