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82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
被告: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永贵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岚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82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
被告: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永贵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