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水泥制品厂与赵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05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长岭县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王有利,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臣,男,汉族,业务员,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内。

被告:赵光辉,男,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计红军,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水泥制品厂诉被告赵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水泥制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69元由原告长岭县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长++刘+++明+++晶

审++判++员++牟+++永+++贵

审++判++员++李+++志+++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崔++++++++岚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