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04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322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牟永贵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岚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